收缴赌资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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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收缴赌资的法律条文”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熟悉,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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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赌资的法律条文
收缴赌资的法律条文
仅供参考:
如果对于 者依照刑法规定予以惩处,对这些财物可以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
对查获的赌资、 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手续。对查缴的 和销售的具有 功能的游戏机,一律依法予以销毁。严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赌资、 、 违法所得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其他财物。违者,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 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或者以 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 罪】开设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
最高院关于对设定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覆
(法复[1995]8号1995年11月6日释出施行)
贵州省高阶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定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当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将参赌者打伤、杀伤并将钱财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设定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 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 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 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 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 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5〕2号 2005年1月10日公布施行)
二、 打击重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打击 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打击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要通过专项行动打掉一批 团伙、窝点,铲除封堵一批 网站,查破一批 大案要案,严惩一批 违法犯罪分子。其中,重点惩处 犯罪集团和网路 的组织者、六 和 赌马等 活动的组织者以及参与 犯罪活动的党政领导干部、 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在专项行动中,要按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准确认定 犯罪行为,保证办案质量。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开设 的,无论其是否参与 ,均应以 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以营利为目的以 为业的,无论其是否实际营利,也应以 罪追究刑事责任。对通过在中国领域内设立办事处、代表处或者散发广告等形式,招揽、组织中国公民赴境外 ,构成犯罪的,以 罪定罪处罚。对具有教唆他人 、组织 人聚众 或者开设 吸引 人参与 以及 工作人员犯 罪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对实施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单位资金、挪用特定款物、受贿等犯罪,并将犯罪所得的款物用于 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同时构成 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要充分运用没收财产、罚金等财产刑,以及追缴违法所得、没收用于 的本人财物和犯罪工具等措施,从经济上制裁犯罪分子,铲除 犯罪行为的经济基础。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检举、揭发 违法犯罪活动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要严格区分 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 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 论处。对参赌且赌资较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给予劳动教养;违 纪政纪的,由主管机关予以纪律处分。要严格依法办案,对构成犯罪的,决不姑息手软,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不得打击、处理,不得以禁赌为名干扰群众的正常文娱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3号2005年5月11日释出 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
(一)组织3人以上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 ,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路上建立 网站,或者为 网站担任 ,接受 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 ”。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 、开设 ,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 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 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路、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 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 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 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 工作人员赴境外 的;
(三)组织 人参与 ,或者开设 吸引 人参与 的。
第六条 未经 批准擅自发行、销售**,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 或者为 工作人员 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 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路实施 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路上 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用具、 违法所得以及 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 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 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 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2008年6月25日释出施行)
第四十三条 [ 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款)]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 ,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 ,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 ,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 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 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 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路实施 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路上 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第四十四条 [开设 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 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路上建立 网站,或者为 网站担任 ,接受 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网路 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0]40号2010年8月31日公布实施)
一、关于网上开设 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网际网路、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 视讯、资料,组织 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 ”行为:
(一)建立 网站并接受 的;
(二)建立 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 的;
(三)为 网站担任 并接受 的;
(四)参与 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 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 ,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 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 网站 下级 ,由下级 接受 的;
(七)招揽 人参与网路 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 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 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 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一)为 网站提供网际网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网路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体开发、技术支援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为 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三)为10个以上 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资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 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本条 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 网站提供网际网路接入、伺服器托管、网路储存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体开发、技术支援、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资料、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如果有开设 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三、关于网路 犯罪的参赌人数、赌资数额和网站 的认定
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网路上 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 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
对于开设 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户多人使用或多个账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 网站上的账号设定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 网站的 。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刑事案件 作案交通工具收缴法律条文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在侦查阶段就将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所用的器具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笔者认为这样做是不正确的。
我想查条法律条文有相关的规定
*** 罪的法律条文这一罪名针对同性 *** 的行为。在中国目前还没有这个罪名。在我国, *** 罪的客体只能够是女性。客体是男性不被看作 *** 罪。如果男性遭遇到其他男性的性侵犯,如果导致伤害,可以归类于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针对 男性的性侵犯,可以归类于侮辱妇女儿童罪。针对男性强行发生性行为是我国刑法立法面对的新课题,目前这方面的讨论很多,但是未曾进入人大动议的程序。
求关于离婚的法律条文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 、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 、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刑法第347条专门规定了惩治贩毒的条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 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集团的 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 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 不满二百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 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福利待遇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义务之外为职工的生活提供的便利和优惠等。
劳动者福利待遇范畴包括:
1、 出差津贴
出差外地的人员根据相应级别均可得到该项津贴。
2、通讯费用津贴
公司按你所被聘的职位给你提供相应的通讯费用津贴。
3、节日慰问金
每年元旦、春节、五一节、中秋节、国庆节员工都会得到此项津贴,此外女性员工在三八节还会得到专项津贴。
4、祝贺慰问金
员工结婚、生日、有小孩诞生或直系亲属去世,公司将送上祝贺、慰问金。社会保险及其它保险公司按照 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每年还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
我国一般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是加班工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教育法
保护法。
条文太多多了,推荐你本书:办理房产过户案件法律依据(办案依据丛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我给你列举些法条的名称你就知道有多少了。
一、产权取得 类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001年8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
2.购买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4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22日)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17日)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式的通知
(试行)
(2001年4月23日)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7月20日)
行)
(1995年9月8日)
关于住房超标准按商品房计价的实施办法
(1998年1月12日)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 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
度的规定
(1998年5月12日)
北京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构成管理办法
(2001年4月11日)
3.转让取得产权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2001年8月15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
土地 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
公证程式规则
(2002年6月18日)
4.赠与取得产权
公证程式规则
(2002年6月18日)赠与公证细则
二、权属登记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5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9日)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
通知
(2002年3月27日)
建设部关于颁布全国 房屋权属 的公告
(1997年11月12日)
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
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2日)
三、税费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51年8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30日第二次修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
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7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7年10月28日)
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9日)
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
批覆
(1999年9月16日)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7月29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 购
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
(2000年11月29日)
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
不宜确认为房屋买卖的批覆
(1987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
案的批覆
(1988年3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欣然、任桂香与邓志荣房屋买
卖纠纷案女口何处理问题的函
( 12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问题的覆函
(1992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玉彬诉万县市中意皮鞋厂房屋
买卖纠纷案如何处理的覆函
(1992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2年11月25日)
五、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字)
(2000年9月13日)
好了,今天关于“收缴赌资的法律条文”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收缴赌资的法律条文”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